教會章程完成修定通過。1992.6.17
彰化伯特利教會章程 81.6.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教會定名為「彰化伯特利教會」(以下簡稱為本教會),本教會隸屬於財團
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
第二條:本教會以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引領罪人得救,用心靈和誠實敬拜獨一真 神
,藉著聖經之教訓和講道,禱告和信徒 的交誼,以培養信徒的靈性生活促進
教會增長,並與各基督的教會合作建立上帝的國。
第三條:本教會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彰化市介壽新村103號。
第二章:信仰
第四條:本教會之基本信仰:
我們相信獨一永活的真『神』,祂是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
永恆的上帝,具有完備與完美的屬性,祂是宇宙萬物的創造主,上帝
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上帝。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神』的獨生子,從聖靈懷孕,由童貞女馬利亞
所生,無本罪原罪,我們也相信耶穌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是為拯救我
們脫離罪惡與死亡,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升登寶座,作我們的中保,
且照祂應許必再降臨,審判並掌管世界。
我們相信聖靈是三位一體的上帝,在創世前已存在,祂乃生命之主,
由父差遣子來繼續救贖事工,聖靈感動人寫聖經,在人心中運行使人
知罪,悔改,領受救恩歸向基督,祂常與教會同在,祂帶領,潔淨,
警惕,教訓上帝的兒女,我們相信聖靈降臨在我們身上,必賜給我們
能力,為祂作見證,並且也相信被聖靈充滿,就按著聖靈所賜的口才
,說起新的方言。
我們相信新舊約六十六卷聖經 都是由上帝所默示的,是完全沒有錯
誤,為信仰生活唯一的權威與準則。
我們相信人是依上帝的形像與樣式受造,具有真理之仁義與聖潔但因
始祖受魔鬼誘惑而犯罪,以致喪失與上帝交通的特權及完美品性,且
落入於上帝 的審判與永死 之下,因此世人惟有接受耶穌基督才有
得救的盼望。
我們相信人的得救乃是靠上帝的恩典,我們相信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
裡信上帝叫祂從死裡復活,罪必蒙赦免,得以稱義,承受重生的生命
,得著權柄,作上帝的兒女。
我們相信上帝的旨意不僅是叫人得救,更要叫示的兒女得以成聖我們
不能因自己的善行或苦修,或死後才得成聖,只要接受聖靈充滿他的
心,他的心必蒙潔淨而成聖,成聖乃是不願再犯罪,且能勝過試探與
罪惡之意。
我們相信教會是獨一,神聖而大公,是不可見與可見,包括無形與有
形,藉聖靈連於元首基 督的肢體,子民,羊群與新婦,基疑是教會
的頭,教會是聖徒相通的團契, 教會存在的目的,乃是為榮耀上帝
,宣揚福音。
我們相信人死後的靈魂,依照其生前或善或惡之行為,均受審判義人
則得救蒙福,永遠與主同在;惡人要受刑罰乃永遠沉淪,我們相信主
耶穌基督復臨於空中時,在主裡已死聖徒必先復活;隨後在主裡尚存
活之聖徒必要榮化,被到空中,按各人所作工程得賞賜。
第三章: 教 會
第五條:本教會由聽信主道,認罪悔改重生,接受耶穌基督為其個人救主之受洗虔誠信
徒聚集而成立。
第六條:本教會會友每 主日聚集敬拜,按期接受聖餐,領受上帝真道,遵行基督教訓
堅固信仰,建立德行,負擔見證基督救恩 , 推展基督福音之職任。
第七條:本教會若創設新會所時,基創設辦法遵循本教會傳 道部訂立之創設辦法行之
。
第四章 : 聖 禮
第八條:洗禮
一、凡已相信耶穌為救主,且要決心跟隨主的人,都要接受洗禮,表明歸屬
基督。
二、洗禮是主耶穌 基督親自吩咐的,要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為清楚重
生得救的人施洗‧( 馬太 二十八:十九 )
三、洗禮是表明信徒與主同死,同埋葬和同復活,從舊生命改變到新生命‧
(羅 六:一 -- 五,林後 五:十七)
四、洗神是信徒公開承認耶穌基督是主‧(羅十:九)並且宣告與世界分別
披戴基督‧(林後 六:十七,加:二十七)
五、洗禮是 神 與信徒之間的一個信約,表明信徒藉著基督的寶血,罪得
潔淨,信徒要忠實向 神 持守清潔的心 ‧(彼前三:二十一)
六、本教會欲受浸者以全身受浸之方式舉行洗禮‧聖經中浸禮一詞,就是完
全浸入水中之意 ‧(下水裡 去,從水裡上來)耶穌受浸如此,埃提
阿伯的太監受浸也是如此‧(馬太 三:十六 ,使徒 八--三十九
)
七、信徒不僅要接受水的洗神,也要有聖靈洗的體驗更要有成聖的生命,得
勝的生活‧(馬太 三:十一 ,林後 七:一 ,帖前 四;三四,
七,希 十二:十四,彼前一:十五)
八、特殊情形,如殘障,身患重病 ‧ ‧ 不適宜受浸禮者,給與滴水禮
,視同浸水禮。
第九條: 聖 餐
一、凡是已經重生得救,且已接受洗禮加入教會的信徒,均得有份於領受聖
餐。
二、聖餐是記念主耶穌基督為我們苦受死。
(林前 十一:二十四:二十六)
三、聖餐是要堅固我們對主耶穌基疑再來的信心與盼望。
(林前 十一:二十六)
四、聖餐是表明信徒在主裡合而為一。
(使徒二:四十六,林前十:十六:十七)
五、聖餐是信徒在教會的信仰生活見證,表明耶穌基督能力與生命的充滿
與內住 ‧(約翰 六:五十三:五十六)
六、信徒領受聖餐要以感恩的心,謙卑的態度,在主前省察,認罪,悔改
,以紀念主耶穌基督為我們受苦與捨命,(林前 十一:二十八)
第十條: 按 手 禮
職務之按立:(以弗 四:十一)
‧在本教會擔任全職傳道二年以上,經執事會擔薦,五位以上之牧師團之
印證通過後按立之。
‧牧師團之人選由本會執事會擔薦函聘之。
長執之按立:由本會已按立之神職人員按立之。
差派禮:本教會設立或差派海內外宣師時,得由本教會已按立之神職人員及
長老按手首派之。
第五章 會 友
第十一條:本教會會友計分下列兩種:
‧慕道會友:凡渴慕真道,參加本教會聚會者。
‧基本會友:具備下列三項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為本教會基本會友。
(A)‧凡決志信主之慕道友,參加本教會慕道班,對聖經真理情楚了解,並
領受浸水禮者。
(B)‧基督徒已在其他教會受洗,並提出有關受洗證明資料且同意本教會章程
者。
(C)‧經執事會審查通過者。
第十二條:基本會友之義務:
‧應熱心參加本教會舉辦之各項屬靈聚會,並謹慎言行,遵守聖經教訓及本會
章程。
‧喜傳福音領人歸主。
‧愛護教會,遵守十分之一奉獻及其他奉獻。
‧會友彼此關懷照顧。
‧接受本教會邀請,參加本會聖工。
第十三條:基本會友之權利:
‧得參加本教會舉辦之各項屬靈聚會。
‧得依規定享用本教會所定之設施管理辦法及福利辦法。
‧得向本教會請求婚喪喜慶之協助,但不得違背聖經之原則,細則另定之
第十四條: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本教會會籍:
‧自願轉籍者。
‧無故連總停止聚會達一年以上者。
第十五條: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屢勸不改者,得以除名:
‧信仰違背聖經陷入異端思想,經牧師或有識務者勸勉無效,於執事會決議
除名者‧(馬太十八:十五---十八)
‧行為有辱主名及教會聲譽者,如背道行為,拜偶像,淫亂等,經牧師或有
職務者勸勉無效,於執事會決議除名者。
第 六 章:傳 道 人
第十六條:傳道人係本教會全時間之神職人員,分為牧師,傳道師,教師及宣教師等。
第十七條:牧師,傳道師,教師係受聘於本教會任職者‧宣教師皮被差派到外處傳福音及
建立教會者。
第十八條:傳道人之資格:(提前 三:二--七:提後 四:二:彼前 五:二--三
使 徒六:四)
‧與本教會之信仰相同者。
‧要儆醒禱告‧善於教道,追求聖潔與人和睦。
‧神學院畢業或受過神學訓練經執事會同意任用者。
第十九條:傳道人之職責:
‧負責牧養會友及教會講道,安排講道人選。
‧擬定本教會聖工計劃。
‧領道各組聖工之推動。
‧主領聖餐,洗禮,婚喪喜慶禮拜及特別聚會。
‧安排每年之佈導會,培靈會及退休會等。
第二十條:傳道人之聘請由執事會通過後推薦之,報請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備案,
聘期為二年,連聘的連任。
第二十一條:傳道人如辭職時,需事先通知執事會並在三個月前通知對方。
第二十二條:傳道人若有左列情事者得以解聘。
‧造成教會結分裂者。
‧違反本教會章程十五條者。
第二十三條:傳道人之待遇、退休、及因公傷殘死亡等福利。
A‧傳道人薪資辦法:
一‧本薪:$17,000
二‧學歷:1.國中畢業讀神學院 $1,500 高中
2.高中畢讀神學院 $2,000 學士
3.大學(專)畢讀神學院 $2,500 碩士
4.研究所畢讀神學院 $3,000 博士
三‧經歷:1.曾在其它教會任執事同工 $1,000
2.曾在其它教會任傳道人 $2,000
3.曾在其它教會任牧師 $3,000
四‧律貼:1.配偶津貼 $3,000
2.子女津貼 大口(16-22歲) $1,800
中口(8-15歲) $1,500
小口(0-7歲) $1,200
五‧年終發放1.5個月之年終獎金(不包括津貼),年終給予師母謝禮
一份。
六‧勞保費照政府之核定而付之。
七‧每年六月底提撥一個月本薪作為傳道人離職退休金‧(本薪不含津貼
在內)。
八‧年資加薪:每年七月按軍公教之比例調薪,(調薪不含貼在內)
B‧傳道人給假請假辦法:
一.本會為辦理傳道人員之給假,請假,特定本規則。
二.慰勞假,病假,事假,婚娩假,喪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慰勞假:傳道人員服務滿一年,第二年起每年得休假一星期,滿五年起第六年得休
假十四日,以後每滿一年加休一天,最多至三十天為止。
2.事 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每年合計得請事假一星期,情形特殊者得准延長一
星期。
3.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每年合計得請假四星期,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療,經醫院診斷證明書,准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超
過一年。
4.婚娩假:婚假:結婚者給予婚假二星期。
產假:女傳道結婚生產者給予產假四十日。
5.喪假: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喪假二星期;祖父母,祖翁姑,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
者,給喪假一星期。
三.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日敗依實際情形定之。
1.受派到國內外教會領會,會議或考察者。
2.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
四.請假之核定權責規定如下:
1.依第二條規定之慰勞假,事假,婚娩假,喪假及二星期以內之病假,均由執
事會同意之。
2.病假逾二星期,應檢定同意書及工作計劃書呈報執事會核准之。
五.由他教派借聘(不拘國內外)而請假者直至銷假時,一律應予停薪留職。
六.供聘請假者,應由借聘機關以正式公函向執事會接洽,並由執事會核准者,始得請
假。
七.延長病假逾一年仍未治癒者,應予辦理停薪留職,並由教會酌給醫療補助費。
八.保假人員在假期內,教會遇有緊急事故時,應即時銷假,並保留剩餘假期。
九.傳道職者請假期間,所遺職務由教會執事會代理,如屬長假時,由執事會派人代理
。
十.傳道職者非經本辦法請假,而離開其職守,經執事會多次通知改善未見接納者,由
執事會處理之。
十一.本規則經執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七章 教會組織與職權
第二十四條:會友大會為本教會最高權利機構。
第一項:會友大會係由本會聚會一年以上,全年出席率二分之一以上之基本會友所組成
,每年於春季召開,必要時可臨時召開之。
會友大會由本教會主任牧師或執事中推派一人召開並主持。
會友大會行使對傳人長執之同意權及罷免權。
第二項:聽取牧師、執事會各部門,上年度工作及收支報告,並決議本年度工作計劃,
及經費預算。
推選代表兩人,審核本年度收支帳目,於下年度會友大會提出報告。
通過上年度決算及本年度預算。
對各聖工計劃及實施提出建議。
第三項:會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議程,由執事會決定,但應於召開前兩星期公佈。
執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友四分之一以上或執事會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六條 執事會
第一項:本教會為促進各事工的發展,由本教會牧師、傳道人、同工及執事會所
組成。
第二項:執事會至少每一個月開會一次,並應於主日宣佈,由本會主任牧師或長
老中推舉一人擔任主席,必要得由主席臨召開之。
第三項:執事之產生與任期
執事經執事會推薦,由會友大會半數以上會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執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第二次連任後須休息一年,才能參於被
選執事。
第四項:教會傳道人員為當然執事,執事會主度由主牧任之。
第五項:執事之資格
合於聖經提摩太前六章一至三節,提多書一章六至九節,使徒行傳六章三節
受洗一年以上,並上過造就課程的訓練。
擔任本教會其他事工之服事一年以上。
在本教會參加會二年以上者或友會轉入本會,在教會連續參加聚會二年以上
者。
前一年參加主日崇拜超過二十五週以上者。
第六項:執事的組織:執事會為推行會務得分任下列工作:
一、訪問:分組探訪信徒家庭。
二、會計:編製預算、報告決算及登計收支。
三、司庫:掌管出納工作。
四、服務:會堂佈置、佈道會招待、喪慶服務。
五、庶務:擔任記錄、保管資料、聯絡事務、辨理會籍。
第七項 執事之職務。
一、與本教會牧師、傳道人、同工組成執事會。
二、管理教會財產及修繕改建等事項。
三、維護教會風紀及會友信德。
四、管理財政。
五、辦理會友籍。
六、推薦執事人選。
七、牧師出缺時遴聘牧師、視教會事工需要,聘請全職傳道人及幹事。
八、提議修改教會章程及行政細則。
九、其他有關教會行政。
十 、協助傳道者關懷會友之靈性生活。
十一、協助傳道者辨理教會之事務,保持教會紀律。
十二、盡力使會友和睦相處,使教會在基督的品德上長進。
十三、傳道者不在或生病時,其工作執事應負責設法。
十四、保管有教會財產之書籍。
十五、設法供給教會所需之物品。
十六、負責會計、出納工作,編制預算及決算。
十七、處理使用教會所有物之事項。
十八、協助會友處理婚喪喜慶。
第八項 執事有左列之一者,失去執事資格。
一、請辭核准者。
二、因犯罪法院判刑確定者。
三、違反戒規情節重大經執事會議決除名者。
四、遷徒他處不能經常在會者。
五、無故缺席定期執事會三次以上者。
六、造成教會結黨分裂者。
七、違成本教會章程第十五條。
第二十八項:本章程經執事會通過後實行之並函報財團法人中華協力會備案,其修改時異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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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4
"Bind the sacrifice with cords, even unto the horns of the altar." (Psalm 118:27.)
IS not this altar inviting thee? Shall we not ask to be bound to it, the we may never be able to start back from our attitude of consecration? There are times when life is full of roseate light, and we choose the Cross; at other times, when the sky is grey, we shrink from it. It is well to be bound.
Wilt Thou bind us, most blessed Spirit, and enamor us with the Cross, and let us never leave it? Bind us with the scarlet cord of redemption, and the golden cord of love, and the silver cord of Advent-hope, so we will not go back from it, or wish for another lot than to be the humble partners with our Lord in His pain and sorrow!
The horns of the altar invite thee. Wilt thou come? Wilt thou dwell ever in a spirit of resigned humility, and give thyself wholly to the Lord?
─Selected.
The story is told of a colored brother who, at a camp meeting, tried to give himself to God. Every night at the altar he consecrated himself; but every night before he left the meeting, the devil would come to him and convince him that he did not feel any different and therefore he was not consecrated.
Again and again he was beaten back by the adversary. Finally, one evening he came to the meeting with an axe and a big stake. After consecrating himself, he drove the stake into the ground just where he had knelt. As he was leaving the building, the devil came to him as usual and tried to make him believe that it was all a farce.
At once he went back to the stake and, pointing to it, said, "Look here, Mr. Devil, do you see the stake? Well, that's my witness that God has forever accepted me." Immediately the devil left him, and he had no further doubts on the subject.─The Still Small Voice.
Beloved, if you are tempted to doubt the finality of your consecration, drive a stake down somewhere and let it be your witness before God and even the devil that you have settled the question forever.
Are you groping for a blessing,
Never getting there?
Listen to a word in season,
Get somewhere.
Are you struggling for salvation,
By your anxious prayer?
Stop your struggling, simply trust, and-
Get somewhere.
Does the answer seem to linger,
To your earnest prayer?
Turn your praying into praise, and-
Get somewhere.
You will never know His fulness,
Till you boldly dare
To commit your all to Him, and-
Get somewhere.
─Songs of the Spirit.
「並新約的中保耶穌,以及所灑的血。」希伯來書十二章24節
中保有責任促使立約雙方完全信守其義務,耶穌對我們保證神必定履行祂的應許,祂也向神保證我們會忠心地完成祂對我們的要求,祂幫助我們謹守此約。
就如中保,在最後的晚餐裏,祂賜給門徒立新約的偉大應許,也要給他們以西結所預言聖靈的恩賜。
祂也負責完成應許,「我要幫助你們遵我的命令而行,你們要謹守遵行我所說的。」應許的應驗在於祂如此明確地指示門徒遵守祂的命令、完成父神的計劃。「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賜給你們一位保惠師。」「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要向他顯現。」「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裏去與他同住。」「我的話若常在你們裏面,凡你們所願意的,祈求就必給你們成就。」「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愛裏。」「你們若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門徒了。」
如果門徒無法遵守,難道主會明確指出,謹守祂的命令是蒙福的途徑嗎?當然不會。祂會賜下聖靈當作為憑據幫助他們,使他們能遵行主的命令,祂居間調停使你感到有把握,基督才希望祂的門徒愛祂,靠著聖靈的能力遵行祂的吩咐,由於祂住在他們心中,使他們不斷謹守祂的命令。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馬太福音五章39節
這數節經文,是表現作基督徒的恥辱。由常情而看,如果一個人不還擊,那是因為他是一個懦夫;但是在靈性方面,如果一個人不還擊,那是表現神兒子在他裡頭。當你受凌辱的時候,你不但不憤恨,並要把它視為表顯神兒子的機會。你不能摹仿耶穌的性情;畫虎不成反類犬。至於聖徒之身受凌辱,反是表示主耶穌無限溫雅的機會。
山上寶訓的教訓,不是──做你的本分,就是──不是你的本分也得做。陪走二里,轉過那邊臉,都不是你的本分,但是耶穌說如果我們是祂的門徒,我們總得要做。「唉,我不能再做,我是被人誤會了」這種精神和語氣不必有。無論何時我堅持我的權利,我就損傷了神的兒子;如果我自己忍受打擊,便可免掉耶穌之損傷。那也是完成基督受苦的意思。門徒們在生命裡所感覺的是主的尊榮發生危險,並不是自己的尊榮發生危險。
不要責求別人正直不正直,但自己絕不可不正直。我們老是尋求公義;但山上的寶訓絕不是如此。
「……要人常常禱告……」路加福音十八章1節
願今天成為一個禱告的日子,願我們瞭解最高的事奉和力量,乃是為人在神的面前祈求。願我們順服聖靈在我們裡面的禱告聲音。當挑戰壓力來臨時,願我們視這些為禱告事項。願我們培養不住禱告的靈,並且常與基督交通。
願我們學習禱告事奉的意義,能藉著代求,幫助一些不在我們身邊的人。讓我們勇敢地求,大大的張口。如果我們把每一個困難當作另一個禱告事項,神就會以又大又奇妙的事充滿我們,甚至超過我們的想像。
願今天也是喜樂和讚美的日子,願我們住在神的應許中,期待祂的釋放和祝福。願我們不要老想著試煉,而是思想擺在前頭的勝利;願我們不要再住在黑暗的墳墓中,倒要住在約瑟的花園裡,生活在復活的光明中。願我們保持向面容朝上升的太陽,奮起、為主發光、更加喜樂、凡事感謝、凡事讚美。
啊!願您以喜樂充滿我們的心,使我們得到激勵,也能鼓舞他人。願您以祝福充滿我們的生命,使我們的福杯滿溢,也成為他人的祝福。